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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托管的分类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2022年5月7日  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http://www.lcmjjd.com/

 杨晚柠律师,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务托管的分类是什么

一、什么是债务托管


债务托管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模式,是指债权人将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等的不良债务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负责管理、经营,从收益中逐步归还债权人。




二、债务托管的分类


在企业的债务托管关系中,依据受托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托管模式、银行托管模式和机构托管模式这三种。


1.政府托管模式


政府托管模式按照国际上的一些成熟做法,大概有三种情况:


第一,德国的托管局模式


德国统一后,德国联邦政府通过设立托管局这一政府机构对原民主德国的国有企业实施债务托管,是政府托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第二,墨西哥的“国有企业瓦解司”模式


其基本做法是先评估后关闭、合并或进行拍卖,对大型国企则采取先保护一段时期,待恢复再拍卖的方式。


第三,马来西亚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模式


首先国家产管理公司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其次,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根据资产评估的情况,相应的做出出售、转让或合并的决策。


2.银行托管模式


银行托管模式是指银行受其他债权人、股东或政府的委托对债务人进行托管,以保证其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日本的银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向日本中央银行大量贷款,为托管企业的债务重组以及重组后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在这一模式中,银行一方面起到了资金提供方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过派遣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扮演着被托管企业监督者的角色。


3.机构托管模式


在机构托管模式中,受托方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会经营、善于管理的优势企业。


机构托管的特点是在目标企业的产权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优势企业获得实际上的控制权,通过企业重组的行为完成债务重组。


三、债务托管的运作模式


如何解决大量的不良债务是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在探讨的问题。由政策性的中介机构进行债务托管是比较好的方式之一。即由专门性的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在有关政策的支持下,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其债务或债权有偿地转移过来,由政策性的中介机构按照商业法则对其进行经营治理。


所谓政策性的中介机构,就是能够得到国家有关政策扶持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一种经营机构。这种经营机构除了应具有政策优势以外,还应具有人才优势和资金优势。政策性的中介机构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转股权,另一种是纯粹的债务托管经营,其运作模式相当于债务追讨公司。


关于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主要是托管机构与银行达成协议,选择一些企业,对其不良债务进行托管,将原来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进行换约,变为托管机构对银行的债务,然后托管机构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的运作模式。应注重的是,在这种模式下债务托管只能针对老债务,以防止企业产生“借钱可以不还”的思想。债权转股权大致有以下步骤:


1、将债务托管过来,进行换约,使企业对银行的债务变成托管机构对银行的债务;2、将托管过来的债权转换为股权,持有被托管企业的股份,对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其经营治理,甚至控制其经营活动;3、对被债务托管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改制,改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制企业;4、托管机构应督促改制企业严格按照新机制规范运作,使之树立市场观念,减员增效,加强内部治理,尽快产生经济效益;5、托管机构应得到资金扶持,比如发行专门债券或债务基金,用于债务托管,以及投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项目,答应一些投资企业上币,收回资金。


债务托管属于高风险的经营行为,它有利于理清银行的呆坏账,减轻一大批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其作用相当于“垃圾回收加工处理厂”,为企业和银行的改制创造了条件。因此,国家应该为托管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1、答应托管企业对高负债企业进行筛选。对于产品有一定市场前景,只是由于国家政策或经营治理不善造成不良债务的企业,可进行债务托管。


2、答应对债务可托管的企业进行改制,并参与其治理,使其尽快建立新机制,树立新的市场观念和治理理念。对于这部分企业的改制成本,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3、答应托管机构进行资本运作。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相应开放资本市场,答应托管机构进行股权转让,以便资金变现;第二、答应发行专门债券,用幕集来的资金用于资产重组、项目投资、参股控股及股权转让等;第三、或者发行专门基金,托管机构可向专业基金治理人发展,进行专业基金运作。


4、给予税收政策优惠。


关于纯粹的债务托管经营机构这种运作模式与第一种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这种中介机构不把债权转为股权,而是主要与大的债权人进行洽谈,把债权人的债权暂时托管过来,托管机构在清理债务中很可能碰到的是大量的三角债,因此,这种债务托管实质上是清理债务链。二是将债权整体托管过来,而不是有选择地托管一些企业。这种机构的着眼点在于债务的清理、收回,而不在于解决国有企业效益不好的问题。其操作步骤如下:


1、与大债权人达成协议,托管机构以一定的折扣将其债权托管过来;


2、将托管过来的大量债权进行清理分类;


3、对可追回债权层层清理,用一切办法尽可能收回债权:


4、将收回变现的资金按照协议归还债权人;


5、对于死账、呆账较多,产品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对其进行破产处置。


这种模式在操作过程中会碰到很大的困难,风险也会很大,因此也应得到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主要应有:


1、债务的折扣优惠。这是专门机构进行债务经营的劳务报酬。


2、利率等优惠。对于托管过来的债务应免收利息。


3、税收优惠。对于债务托管所得收入免税。


4、对确实资不抵债,产品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有要求破产和进行处置变现的权利。


5、融资优惠。如可发行债券等。


阅读上述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债务托管的分类包括了政府托管模式、银行托管模式和机构托管模式这三种。而且每一种模式的运行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在我国存在很多的民间贷款机构,这些民间贷款机构一般是为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小额贷款的,贷款人不能从银行贷款时,一般会选择小额贷款公司,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是怎样的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办理资产转让;


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二、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经营的范围:


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2、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小额贷款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三、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原则: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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